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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火了,共享篮球来了,那共享澡堂如何呢?

来源:搜狐科技 时间:2017-05-06目录:业界资讯浏览:810次 

  热播剧《人民的名义》中,有一个场景是:高育良书记与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肖钢玉密谋如何坐实侯亮平涉嫌贪腐证据,而这一幕发生在两人赤身泡在澡堂子里的时候。

  而在ofo、摩拜等共享单车持续走红之后,继出现所谓共享充电宝、共享篮球项目之后,还有人把目光盯到了“澡堂子”身上。

  日前,一个自称在某县城开澡堂的老板来问询:想借鉴共享单车模式,做个融资项目,新设缴纳押金的会员卡经营模式,非会员洗澡10元/次,缴纳500元押金会员则3元/次,这样他通过押金沉淀的资金可以再开一家澡堂。

  但他担心的是,这么做会不会违法?有关部门会不会查封它的澡堂?

  那把“押金模式”引入很多不需要押金的消费服务领域,到底应该算创新?还是涉嫌违法犯罪?

  共享单车“畸形”押金模式:一辆车对应多份押金,吸引其他行业趋之若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的信息显示,自2016年8月以来,ofo、摩拜、小蓝、酷骑、永安行、智享等企业先后投放车辆规模近70万辆,注册用户近1100万

  这意味着一辆车对应的16个注册用户,即“车辆与用户”比例关系为1:16

  根据目前各类共享单车平台的经营模式,交纳押金是获取用车资格的前置条件,而押金收取的标准为99元-299元不等。

  在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共享”实为“租赁”的单车平台服务中如果用户不提交申请“押金”退还,押金就一直处于平台的控制之下。

  而这就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押金形态,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

  据此测算,1100万共享单车注册用户将意味着形成了10-30亿元量级规模的“押金资金池”。

  与此同时,依附在每辆单车上的押金金额约为1584元-4784元

  而各大单车平台旗下的单车制造成本大约为200元至3000元不等,这意味着在名为“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中,由于单车押金模式特殊性,使得单车具备“金融杆杠”特征,由于单车成本不同,其杠杆率大约为1-20倍左右。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大单车累计1100万注册用户,是仅限北京地区,还是属于全国范围内的累计用户数,由于信息披露不全面,尚存在一定变数。

  但是,各大共享单车平台使得单车具备了“金融杠杆”特征,押金模式已经发挥了募集或占有资金的作用。

  而这也是很多消费服务领域的厂商,萌发“共享充电宝”、“共享篮球”或“共享澡堂”等念头的关键所在。

  对此,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制定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强调“ 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中国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加强对企专用账户资金管理,防控承租人资金风险。”

  加强资金的安全管理固然重要,但是,到底应该收取多少金额的押金?又或者说,如果避免企业利用押金模式变相募集或占用资金?

  99元-299元不等,高了还是低了?押金到底保证金还是借款或融资?

  俗称的“押金”即为“保证金”,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因此,从法律层面讲,缴纳或收取押金,目的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与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作用有很多相似之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实践中,尤其是房屋租赁中,“押一付三”较为常见,押金所占一次性缴纳租金比例约为33%左右,约为年租金总额的12%左右。

  而在共享单车服务中,单车租赁费用大多为1元/小时,如果参照传统租房模式中的押金标准“押一付三”或比照违约金不超过损失的30%估算,各单车平台按照24元/天的标准收取押金也已显得过高。

  此外,单车制造成本大约为200元至3000元不等,依附在每辆单车上的押金金额约为1584元-4784元,押金所占单车价值的比重也远大于30%,而形成金融杠杆效应和资金归集作用。

  更重要的是,押金的法律属性本义在于履约担保功能,而非集资功能或民间借贷功能。

  加强押金模式规制,避免企业“巧立名目”以押金为名行借款之实不当归集资金

  本文开头提到的县城澡堂老板,其所提出的“缴纳500元押金会员则3元/次”方案,从用户角度看,每次洗浴比正常便宜7元,相当于3折消费,押金隔日可退;从澡堂老板来看,夏季洗浴频次高,部分用户一定不会着急退押金,进而形成资金沉淀,实现借款筹资再开新店。

  表面看上去是一个“双赢”之举,但问题的焦点在于,这种想法和做法,本身已经具有了“非法集资”的嫌疑。

  众所周知,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简单说,在押金模式下,客户澡堂老板缴纳押金(可退),可在退还押金前以3折的价格享受洗浴服务,这种优惠或打折,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投资回报”

  推而广之,理发店、美容店、餐饮店等都可以引入“押金模式”,为缴纳押金的用户提供低价理发、美容或用餐服务,那么,此时的押金虽为名押金实际就是非法集资。

  因为当押金归集的规模达到一定量级,或者押金的收益远高于经营的收益时,这些企业的重心就不会放在经营之上了,而是随时可能跑路。

  而这应该是此前P2P行业中倒掉的类似“e租宝”等诸多平台或公司,给整个社会的最大风险提示。